上世纪50年代初,我在读小学二年级。记不清是什么原因,和邻居家孩子吵嘴打架,他用指甲抠破了我的脖颈,我握紧拳头照他的鼻子就是一拳,结果他的鼻子流血了。他爸爸到我家告状,我父亲见人家孩子流了鼻血,便非常严厉地呵斥我:“你怎么打人了,我平时怎么跟你说的!”说着照屁股踹了我一脚。要不是我的两只手先着地,说不定鼻子也会出血,弄不好还会掉几颗牙齿。 妈妈在一旁不敢多说什么,只是爱怜地把我从地上扶起来,嘟哝了一句:“那也不能这样打孩子呀!”父亲还是不依不饶地说:“有理没理,先管自己,管好自己,再去评理。”接着还是罚站,让我反省,好一顿训斥。他说:“泛爱众而亲仁,你怎么能打人呢?咱家的规矩是什么?你给我站着好好想想,想好了再吃饭。”还有一次,我和小伙伴一起玩耍时,无意中学着大人们讲脏话,被父亲发现后,回家挨了训、吃了打。从那以后,我便严守“六不一做”,不敢越雷池半步,终身恪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