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出台6号文件的必要性
1、进一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。2000年,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转发<中央组织部、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人事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、医药费的意见>的通知》(厅字[2000]61号)文件指出,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‘单位尽责,社会统筹,财政支持,加强管理’的原则,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、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,采取特殊政策、特殊办法,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、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。”同时指出,“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,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。”2002年,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《山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(试行)》(厅字[2002]8号)也明确要求:“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,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药费的统筹和支付”。今年1月,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[2016]3号)文件进一步要求:要切实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、医药费保障机制、财政支持机制;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医药费个人垫付,缩短报销周期,确保医药费能够及时报销;要推进医药费异地直接结算。
2、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保障能力。长期以来,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是:省财政每年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拨到所在单位,由各单位为老同志报销医疗费用。近年来,这种各单位分散管理的弊端逐渐显现,直接体现为单位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统筹和保障能力逐渐减弱,出现了拖欠老同志医药费和来信来访增多的现象。一是随着离休干部人数的减少,单位医药费统筹金越来越少,单位小统筹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同志不断增长的看病就医需求。二是随着离休干部年龄的增高,疾病日渐增多,用于看病就医的花费日益增加,财政所拨医药费统筹金缺口越来越大,尤其是在老同志罹患重大疾病的时候,常常出现增加个人垫资负担、加剧单位经费困难、拖欠医院费用等情况,影响到了老同志正常医疗和身心健康。三是单位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不符合财务制度。新预算法出台以后,财务管理更加严格,超预算、无预算支出医药费,违反财务制度和新预算法。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看,省直财政预算单位因为离休干部医药费超支,随时要求增拨经费的情况越来越多,如何进一步完善省财政对离休干部医疗支出的保障机制、规范医药费管理,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3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。目前,我省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属地统筹工作进展缓慢;各市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形式多样、政出多门;部分市县统筹标准畸高畸低,甚至还有门诊医药费包干现象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不健全,同一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医药费标准的不统一,给老同志看病就医和各部门、各单位的保障工作带来很多问题,迫切需要改进。
4、进一步为离休干部看病就医提供快捷便利的优质服务。经过多年的改革、完善,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日趋成熟,逐步做到了协议医疗单位多、选择余地大,住院无需垫资、患者负担轻,药品目录日趋规范、用药范围不断扩大,资金征缴和财政支持渠道畅通,住院 、就诊、结算更加制度化、规范化。在今年召开的全国“两会”上,李克强总理又明确提出,两年内实现医疗保险全国联网、异地结算。目前,我国医保制度的统筹能力不断提高,造福人民、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强大,离休干部理应分享它的便捷与好处。医药费单独统筹、社保部门集中管理,是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纳入全民医保平台、让老同志共享这一惠民成果的有效途径。